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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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红花岗区潮人酒吧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李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红花岗区潮人酒吧借款6250元并支付利息1048.31元,共计7298.31元; 二、驳回原告红花岗区潮人酒吧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6元,由被告李震负担670元,原告红花岗区潮人酒吧承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