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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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务川县越新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务川县越新石业有限公司石材款37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72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曾飞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若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