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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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绥阳县红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蒋小金偿还原告绥阳县红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代偿按揭房屋贷款的现金人民币14890.7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26元,已减半收取86.13元,由被告蒋小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