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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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凤冈县吴鹏物流服务站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吴鹏物流服务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作出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凤冈县吴鹏物流服务站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凤冈县吴鹏物流服务站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