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晋林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成都晋林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绍友之间的租赁关系,张绍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晋林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位于四川省彭州市房屋; 二、被告张绍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成都晋林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房屋欠款5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绍友负担。(此款已由成都晋林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张绍友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成都晋林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