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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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众易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襄阳盛世樱花禅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从2019年12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姚勇、黄艳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襄阳众易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襄阳盛世樱花禅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被告众易公司、姚勇、黄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