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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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舒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舒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1828元; 二、被告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舒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货款10836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及以货款140992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昆明舒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2.5元,由被告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