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
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8元,减半收取3109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79元,由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承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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