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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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团结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1900元。三、被告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团结从2016年6月22日至2020年5月31日契税占用费1304元。”; 二、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王团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被上诉人王团结从2018年6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7007.2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王团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