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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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裴军虎、王引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85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未还本金19985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2日止,按照月利率7.29‰计算,自2019年1月22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0.93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2641元,由被告裴军虎、被告王引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