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弓剑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29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760.90元、违约金870.46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21年11月14日的利息及复利为1125.87元,此后利息、复利按《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迟延履行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

及申请执行期限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弓剑负担。

上诉权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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