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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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永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超波、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永州分中心借款本金人民币114,906.6元及罚息31,080.45元,复利2,798.4元,实现债权的费用8,927元,共计157,712.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后续利息(含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长湘贷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齐慧麟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齐慧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齐超波、张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计1,727元,由被告齐超波、张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