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及利息合计216万元。 二、被告王某某、被告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及利息合计42万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4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发票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