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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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隆晨各项经济损失1353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被告王开聪垫付款312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被告陈**垫付款156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陈隆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王开聪承担86.50元,由被告陈**承担86.50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限被告王开聪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86.50元,被告陈**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8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