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山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山宝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保山宝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山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施生玫(施金宏)合同保证金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征收2150元,由被告保山宝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