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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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吴兴仙与被告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之间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HXCXT(2020)5#(20-2-701);合同编码:***1;登记合同号:NBS0056500001;合同登记号:BS2020032001335】。 二、由被告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协助原告吴兴仙办理解除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义务。 三、由被告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兴仙购房款1594293元。 四、由原告吴兴仙向被告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8215元。 上列二、三、四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吴兴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482元,减半征收10241元,由原告吴兴仙共同负担1241元,被告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