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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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湘西子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李云峰、石磊、贾长明、向建波、彭益为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7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李云峰在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石磊在人民币20万元范围内、贾长明在人民币20万元范围内、向建波在人民币15万元范围内、彭益在人民币1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湘西子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