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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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变更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工程款66489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工程款66489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诉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对万邦国际大酒店地下室及主楼平时消防防排烟系统安装工程(不包括一、二、三层消防排烟系统)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664898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上诉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36元,由上诉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636元;鉴定费6800元(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6元,由被上诉人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