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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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油石油储运销售有限公司 青岛昊宇石化有限公司 烟台阳光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威海市日升石油有限公司 青岛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 山东日升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济南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 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 烟台开发区八角石油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济南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5750万元及利息、罚息2383223.75元,共计159883223.75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持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山东日升投资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对上述第一项中的被告济南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所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日升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以质押的烟台中油石油储运销售有限公司77.73%股权、潍坊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100%股权、烟台开发区八角石油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86.67%股权、青岛昊宇石化有限公司100%股权、中海日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青岛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烟台中油石油储运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以质押的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13.33%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日升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以抵押的“莱阳油库地上建筑及设备”以及位于莱阳市山前店镇山前店村北、烟青一级路南的土地使用权(鲁(2017)莱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429、0001430、0001431号)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以抵押“八角油库地上建筑物及设备”、“杨庄油库及加油站地上建筑物及设备”、位于烟台开发区八角海滨、东城村以东的土地使用权(烟国用(2013)第50232号)和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杨庄路10号的土地使用权(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00114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济南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山东日升投资有限公司、烟台中油石油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威海市日升石油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八角石油经营有限公司、青岛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烟台阳光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和青岛昊宇石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2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山东日升投资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烟台中油石油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威海市日升石油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八角石油经营有限公司、青岛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烟台阳光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昊宇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