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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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攀子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赛努尔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7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山东赛努尔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攀子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三、四川攀子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赛努尔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定金20万元; 四、潘攀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申请费1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由四川攀子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潘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