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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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岩海建设资源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烟台天茂油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天茂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990万元,利息1975891.67元,罚息299622.92元,复利20234.97元,合计人民币32195749.56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给原告; 二、被告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岩海建设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天茂油脂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778.75元,由被告被告烟台天茂油脂有限公司、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岩海建设资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