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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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山东新日钢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证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信用证垫款21594964.9元及利息539847.12元(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东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日钢板有限公司、宫东海、王瑞兰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日钢板有限公司、宫东海、王瑞兰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74元,由被告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东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日钢板有限公司、宫东海、王瑞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东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日钢板有限公司、宫东海、王瑞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宫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