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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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格恩迪日用品有限公司 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格恩迪日用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格恩迪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7元,减半收取计2044元,由烟台格恩迪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淑美 人民陪审员 王竹青 人民陪审员 丁党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君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21)鲁0602民初5646号 原告:烟台格恩迪日用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学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琦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云双,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龙淼。 原告烟台格恩迪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烟台格恩迪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格恩迪日用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格恩迪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7元,减半收取计2044元,由烟台格恩迪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