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昌华31699元(其中包含由原告徐昌华领取案款时应返还被告陶亮垫付款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3604元。

二、驳回原告徐昌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徐昌华负担12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2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2。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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