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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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透支款88097.38元、利息10651.54元、违约金10493.80元(利息、违约金已计至2019年8月5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清止); 二、被告***给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律师费4000元;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