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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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案号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4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4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南岸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台州市明强镀锌铁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5465元;

四、驳回上诉人台州市明强镀锌铁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426元,由台州市明强镀锌铁丝有限公司负担38327元、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南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0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南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评估费15500元,由台州市明强镀锌铁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3元,由台州市明强镀锌铁丝有限公司负担13782元、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南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3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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