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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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鼎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刘宏伟与被告长春市鼎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长春市鼎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刘宏伟名下位于长春市汽车开发区西湖大路与腾飞北路交汇车城万达广场A2二期A2-3栋2006号房屋及钥匙; 三、被告长春市鼎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刘宏伟装修款18247.6元; 四、被告长春市鼎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刘宏伟损失5800元; 五、驳回原告刘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春市鼎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元,由原告刘宏伟负担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