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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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孟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贷款本金7568.69元、利息2717.09元与罚息714.78元及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7568.6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7.395%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