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为原告连明晶办理位于延吉市丽水宜家X号楼XXXX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二、驳回原告连明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共同负担5880元,由原告连明晶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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