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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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晓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黄天荡装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晓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51842.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715.49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0日,2021年7月11日起以各期到期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晓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922.57元; 三、被告姜晓光、姜才中、陈玉芳、陈惟、常州市黄天荡装璜有限公司为被告江苏晓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江苏晓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辆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车辆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72元,减半收取6486元,由被告江苏晓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姜晓光、姜才中、陈玉芳、陈惟、常州市黄天荡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