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军发、李海侠、吕森林、罗宁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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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8.31‰计付,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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