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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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崔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22748.21元,利息1635.57元,复利62.2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3日,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次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次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之和均以不超过年利率15%为限);如被告崔波在2021年3月3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保全费264元,合计479元,由被告崔波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2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