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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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恒业广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05执3955号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