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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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关冷、刘富存、关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791504.85元; 二、被告关冷、刘富存、关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324512.52元、罚息66278.65元(以上截至2021年11月14日,自2021年11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关兴林在继承胡英兰遗产范围内就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关冷、刘富存、关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58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冷、关兴林、刘富存、关书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