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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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称,被告因向案外人李慧借款未归还,李慧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将本案被告及原告诉至北镇市人民法院。经北镇市人民法院一审、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本案被告向李慧偿还借款,本案原告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1月,原告经执行程序向案外人支付177884.11元,该院向原告出具终结执行法律文书。另外,通过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确定,原告在2017年7月20日,代为偿还李慧24万元。被告应当一并偿还。提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因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而代付款项417884.11元;判令二被告自2019年11月9日起以417884.11元为基数按照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作为计息利率承担利息,直至本金偿还完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前曾就本案标的所涉款项进行过诉 讼。经审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辽01民初字第942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委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作出的中准辽专字(2020)208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载明本案原、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往来,其中显示借方金额为240,000.00元(序号79)及借方金额为177,884.11元(序号87)的两笔款项,总计金额为417,884.11元与本案诉讼标的重复,故此次诉讼属重复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爱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8.00元、退回原告沈阳爱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