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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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荣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保险金损失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保险金损失17870元。 上述一、二项判决,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计148.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