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
辽宁迪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服务费59,100元及利息(利息以59,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签订了《今日头条抖音APP推广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抖音及今日头条平台上投放广告,广告服务费合计为59,100元。现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投放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广告服务费,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依照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支付费用的前提是原告要提供正规合格的增值税发票,但现原告未能提供相应发票,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此外,双方并未就利息进行约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今日头条抖音APP推广合作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抖音、今日头条等平台上投放广告,各项费用合计为59,100元,付款方式为广告上刊结束后,由原告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广告费,被告支付上述费用以原告提供正规合格的增值税发票为前提,被告不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合格的,被告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广告投放义务,并在此之后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开具发票的相应事宜,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广告服务费,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开具相应发票,原告因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经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理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广告服务费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服务费59,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其未支付广告服务费的原因系原告未向其开具发票的抗辩理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体现原告多次提出开具发票的请求均被被告拒绝,因此未开具发票的责任不在原告,故对被告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就利息进行过约定,且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又因发票确未开具而未能成就,本院酌情确定利息自本院收到原告起诉材料之日即2021年6月30日起算,利率酌情确定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迪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59,100元;

二、被告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迪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30日起计算,以59,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录

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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