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鹰潭市鹰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铅山县丰收农机有限公司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 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 贵州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九江市农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4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向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支付款项1578956.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向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1578956.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4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4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鹰潭市鹰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农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铅山县丰收农机有限公司、宋易鸿、陈日、罗小平、熊航京、侯加祥、邱锦花、周春保、占双贵、徐文林、陈灿、柯长文对第一项、第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贵州建恒置业有限公司向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贵州建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011元,由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鹰潭市鹰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农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建恒置业有限公司、铅山县丰收农机有限公司、宋易鸿、陈日、罗小平、熊航京、侯加祥、邱锦花、周春保、占双贵、徐文林、陈灿、柯长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11元,由上诉人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鹰潭市鹰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农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宋易鸿、陈日、罗小平、熊航京、周春保、占双贵、徐文林、陈灿负担12674元,由贵州建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