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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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其余650元,退还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