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温州通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国田491911.5元。

二、被告温州通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国田2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魏国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861元,减半收取5430.5元,由原告魏国田负担1071.5元、被告温州通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2-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