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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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国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0650.95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21年3月24日,利息105.92元、复利0元,自2021年0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且利息、复利、罚息总金额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二、被告万国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万国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