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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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南昌市瑞贤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昌市瑞贤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937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录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 裁判日期 | 2021-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