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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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周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838.14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周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荔承担20元,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承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