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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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卫信用社 昆明光溢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二、由昆明光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杨堇、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卫信用社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249448.97元;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三、由昆明光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杨堇、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卫信用社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由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昆明光溢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16元,均由昆明光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杨堇、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