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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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高一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517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30日欠息1450.72元,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罚息、复利),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行号:103312820114;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