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鹤云货款21215元及利息1273元(以货款21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一年); 二、被告钱斌对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4元。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