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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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市建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建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周凤琴报酬1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泰州市建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被告泰州市建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泰州市建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