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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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山东天邦童心玩具有限公司、淄博淄阀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润贝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天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