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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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1日,被告丁丁与原告签订了《消费贷款分期还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月利率7.56‰,本金分60期偿还,利息按月结息,每月的十六日为结息日,贷款到期日还清剩余本息;借款人未按约如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本金和/或利息,贷款人有权采取变更支付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停止发放贷款及其他信贷措施和资产保全措施。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丁丁发放了贷款13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丁丁未按约还款,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1年3月1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9465.76元、利息7802.03元、逾期利息936.23元。上述款项被告丁丁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9465.76元及截至2021年3月10日的利息7802.03元、逾期利息936.23元,并支付以本金119465.7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被告丁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