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卢敏飞各项经济损失244451.92元,款汇(开户名:临海市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 二、吴章明赔偿给卢敏飞经济损失605.50元,吴章明已预付20800元,多付的20194.50元由卢敏飞在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中予以退还; 上述一、二项相折抵,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的保险理赔款中的224257.42元归卢敏飞所有,另款项20194.50元归吴章明所有; 三、驳回卢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吴章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